(2015)昌调确字第9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x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033号申请人魏x1,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申请人魏x2,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魏x3,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申请人刘x,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2015年5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魏x1、魏x2、魏x3、刘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雷俊平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魏x1、魏x2、魏x3、刘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年5月28日,魏x1、魏x2、魏x3、刘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x1、魏x2、魏x3、刘x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魏x1、魏x2、魏x3、刘x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恩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