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强与被告谢良明、翟仲贵、王阳春、邵连根、柳淑梅、南京旋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谢良明,翟仲贵,王阳春,邵连根,柳淑梅,南京旋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228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生。被告谢良明,男,汉族,1949年7月20日生。被告翟仲贵,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被告王阳春,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邵连根,男,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被告柳淑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南京旋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晓山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邵连根,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谢良明、翟仲贵、王阳春、邵连根、柳淑梅、南京旋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谢良明、翟仲贵、王阳春、邵连根、柳淑梅、南京旋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定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