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