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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