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先明与四川省德阳市正川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明,四川省德阳市正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杨先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正川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明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正川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明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