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樊国锋与杨希林、袁明彦、张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锋,杨希林,袁明彦,张大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樊国锋,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6日。被告:杨希林,男,汉族,成年。被告:袁明彦,男,汉族。被告:张大平,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锋与被告杨希林、袁明彦、张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国锋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国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樊国锋负担。审判员 贾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