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忠与韩仲兵、贾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韩仲兵,贾开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李忠。被告韩仲兵。被告贾开明。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忠诉被告韩仲兵、贾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李忠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