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发新等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发新,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宋电朋(系原审起诉人之夫),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上诉人姚发新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5年4月26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高新公决字(2013)第00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上诉人。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于2015年4月26日提交起诉状,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高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