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韩某,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7号李某申请执行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4012.00元(含申请执行费55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中由韩某归还给郭李某借款本金43000.00元和韩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