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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韩某,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7号李某申请执行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4012.00元(含申请执行费55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中由韩某归还给郭李某借款本金43000.00元和韩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