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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宝军与霍市天原物流公司等债务纠纷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军,霍林郭勒市天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天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林宝军,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天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天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民终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天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霍林郭勒市304国道20号天原物流园区4号楼商19号房屋(240.63平方米)予以查封。不得买卖、抵押、过户。二、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所查封财产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