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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农民。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晋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跃兴代理审判员  乔 鹏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