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新房与贾江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房,贾江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新房,农民。被告:贾江成,农民。原告刘新房诉被告贾江成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房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