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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新房与贾江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房,贾江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新房,农民。被告:贾江成,农民。原告刘新房诉被告贾江成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房承担。审 判 长  徐法宪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