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桂三伢与三源塑胶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三伢,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桂三伢。委托代理人汪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桂三伢与被告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桂三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三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桂三伢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