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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曾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