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曾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