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冉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财,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张洪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3月17日在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吕某甲。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尤其被告生活作风恶劣,婚后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对妻子的忠实义务。双方分居现已超过两年的时间,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未尽相应义务。双方经充分考虑,曾于2014年3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原告没有立即去离婚,是因为还存有一丝侥幸心理,想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旧没有任何进步,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并确保原告合法的探视权利;因被告婚后出轨,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属过错方,所以请求判令将被告名下的福特嘉年华汽车判归原告所有。被告吕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经本院向被告吕某某本人进行电话调查,吕某某表示双方之间还存在夫妻感情,正在积极争取挽回婚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因在同一公司工作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吕某甲。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初期尚好,2010年9月,因原告冉某某怀疑被告吕某某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矛盾。2013年5月,冉某某又因怀疑吕某某与她人有暧昧关系而发生争吵甚至动手,冉某某带着孩子回娘家,此后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3月7日,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但因冉某某还想给吕某某一次机会,未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2月双方婚生子吕某甲跟随吕某某父母生活至今。2015年3月16日,冉某某因吕某某一直未有悔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吕某某离婚;孩子由被告吕某某抚养,原告冉某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被告吕某某名下的福特嘉年华汽车归原告冉某某所有。上述事实,由原告冉某某陈述、原告冉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冉某某、吕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呵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处理好夫妻和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当中难免磕磕碰碰出现矛盾与摩擦,需要双方积极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消除彼此间的误会,认真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和婚姻。被告吕某某对妻子、孩子以及家庭尽到的义务比较少,因自身行为、相互沟通等原因,对其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吕某某能够反思自己的过错,认真悔改,让妻子感受到温暖,看到希望,从而挽回并维护好自己的婚姻,为孩子也为自己创造一个幸福的家庭。冉某某作为妻子也应该认真思考自己在婚姻角色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态度,更多地给予丈夫宽容、理解和机会,同时也是给自己的婚姻一个机会。根据本案庭审���况,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程度,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冉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会娟人民陪审员 李延进人民陪审员 姚德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