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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迟桂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7978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最终最终结案标的为1759800元(含20379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