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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柴付林与孙大武、秦桂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付林,孙大武,秦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641号申请人柴付林,男,44岁,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孙大武,男,48岁,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秦桂红,女,47岁,住禹城市,系孙大武之妻。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做出的(2014)禹法保字第36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大武名下鲁N2PX**号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吉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