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曾进,李霞,周涛,贾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4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负责人:韩小平,行长。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住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824号汽配市场C区**栋*号。法人代表:周涛。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住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C3栋12号。法人代表:陈明。被申请人:曾进,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李霞,女,汉族,1978年9月11日,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周涛,男,汉族,1987年6月5日,住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贾雯琴,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周涛、贾雯琴、曾进、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周涛、贾雯琴、曾进、李霞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周涛、贾雯琴、曾进、李霞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