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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与周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周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周超,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