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劝祥诉怀文廷、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劝祥,怀文廷,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54号原告常劝祥,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常家河镇。被告怀文廷,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被告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东北塘锡港路。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因该名称有误,原告已申请变更为:城关区永远货运部),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负责人王朋,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劝祥诉被告怀文廷、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因该名称有误,原告已申请变更为:城关区永远货运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履行,故原告常劝祥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劝祥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劝祥撤回对被告怀文廷、无锡永远货运有限公司、无锡市永远货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因该公司名称有误,原告已申请变更为:城关区永远货运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常劝祥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