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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鸿通化工有限公司与杨朋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通化工有限公司,纪圣韬、杨朋珍、内蒙古蒙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鸿通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纪圣韬、杨朋珍、内蒙古蒙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朋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杨朋珍名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XX号街坊东兴时代广场X号楼X-2号(房屋产权证号:124X**)房屋壹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卫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