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朱文和与陈华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和,陈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朱文和,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奕雄,广东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健,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朱文和诉被告陈华健民间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借条》不符合“协议”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双方已就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汕头市龙湖区,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金平区,故本案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纪维忠代理审判员 林 权人民陪审员 佘玩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