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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苏中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冰,会长。委托代理人吕锋成,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宝胜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解洪俊,董事长。被执行人解洪俊。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扬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被告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胡小宝对欠原告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和律师代理费8万元表示认可,被告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认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借款本金1000万元部分,由被告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胡小宝先行清偿,原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以被告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胡小宝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资产分配。如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胡小宝财产就本金部分未能在2014年8月15日前分配或分配金额不足1000万元,则由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在2014年9月30日前就未清偿本金部分共同清偿给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因被执行人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宝应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扬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解洪俊执行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涛审判员 尹祥明审判员 钱鹏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