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良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财华、周作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财华。被执行人:周作都。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作都、黄财华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韦有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韦有果、韦平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罗俊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