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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怀霞与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霞,张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90号原告:朱怀霞,农民。被告:张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霞诉被告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朱怀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怀霞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苗传君人民审判员  刘光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飞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