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荣海与程爱玲等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海,程爱玲,马福禄,崔登祥,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海,男,1966年8月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岩,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程爱玲,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马福禄,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崔登祥,男,汉族,1972年9月7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1991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爱玲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荣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登祥在庆云农商行尚堂支行账号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