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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志国与刘卫、湖南省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刘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国,刘卫,湖南省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刘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周志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被告刘卫,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被告湖南省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庸府城。法定代表人刘卫,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刘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德皇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国与被告刘卫、湖南省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刘达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国以需进行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国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原告周志国负担。审判长  向绪勇审判员  阙道银审判员  曾庆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