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闯与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闯,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92号原告韩闯,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组织机构代码20287401-3。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486-9。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韩闯诉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闯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闯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韩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