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州名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杨德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名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永鑫,杨德军,蒙城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付会军,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96号原告:郑州名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南一街142号,组织机构代码55833680-6。法定代表人:陈成安,负责人。原告:朱永鑫,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柿园乡朱寨村第一组,身份证号410221199304038818。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军,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东山行政村杨庄自然村203号,身份证号341223198807042895。被告:蒙城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省道307线,组织机构代码78309603-6。法定代表人:康献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307线南侧光大商住楼D座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9268779-X。法定代表人:凌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中涛,该公司职员。被告:付会军,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街乡双台村4组303号,身份证号130425196810193015。被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5180-5。法定代表人:刘家群,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80556526-0。法定代表人:张澐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名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设计公司)、朱永鑫诉被告杨德军、蒙城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付会军、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鑫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申请冻结被告杨德军在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00755.32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德军在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00755.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芳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赵协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