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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丽娟诉杨延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娟,杨延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贾丽娟,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杨延雷,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生,住长葛市。原告贾丽娟因与被告杨延雷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明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2月份因琐事我离家出走至今;现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二人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针对原告所提交的两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两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庭审后:被告到庭接受询问,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且不同意离婚。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十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7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1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杨明鑫(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初始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虽然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在庭审后亦到庭表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为了社会和谐及家庭安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丽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琳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