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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长锁与徐衍玉、胡延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长锁,徐衍玉,胡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长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衍玉,农民。原审被告胡延玉,农民。上诉人周长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长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周长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