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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倪益峰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诉初字第1号起诉人:倪益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倪益峰以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公司)、镇江索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船舶公司)、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镇江住建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京口区政府)、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谏壁街道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强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倪益峰诉称:镇江住建局、京口区政府、谏壁街道办违法协助江苏索普公司及索普船舶公司恶意收回属于起诉人的位于谏壁船厂内某室房屋,造成起诉人合法财产遭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单位造成起诉人损失20万元并依法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倪益峰的起诉涉及企业福利分房及相关政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倪益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成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