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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小艳、李宝枝与李宝枝、赵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王小艳。委托代理人李书辉、胡磊,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枝。被告赵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艳诉被告李宝枝、赵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