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小艳、李宝枝与李宝枝、赵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王小艳。委托代理人李书辉、胡磊,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枝。被告赵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艳诉被告李宝枝、赵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