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段小江与高阳盛元染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江,高阳县盛元染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段小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县盛元染厂,地址高阳县南尖窝村。负责人郭思宵。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小江与被申请人高阳县盛元染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阳县盛元染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铁良审 判 员 卢素川代理审判员 吴志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