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照荣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照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7号申请人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705室。法定代表人柯燕南。委托代理人陈利申,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照荣。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孟照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书,以申请人少付加班工资差额为由,裁决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非故意拖欠,仅是疏忽少计,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孟照荣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无不当。申请人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国泰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