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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家勇、崔艳召与崔艳召、濉溪县通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勇,崔艳召,濉溪县通泰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朱家勇。委托代理人:郑祥,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艳召。被告:濉溪县通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萍。被告: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吉正。被告:。代表人:蒋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家勇与被告崔艳召、濉溪县通泰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朱家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朱家勇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