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文兰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41号原告:陆文兰。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11楼。负责人:袁振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兰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文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陆文兰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