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范光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执字第212号罪犯范光辉,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了(2012)太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山西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范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范光辉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嘉奖奖励一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范光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嘉奖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未执行财产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高存慧代理审判员 王之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