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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三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禅诉被告董树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禅,董树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1613号原告赵广禅,男,现住辽中县。被告董树强,男,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潘妍,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禅诉被告董树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广禅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