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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秋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郑秋花(郑月英)。上诉人郑秋花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秋花称:其于2015年1月26日左右才知道遂昌县民政局颁发给第三人姜发根结婚证书,提起诉讼的时间在法定诉讼时效之内,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对遂昌县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局于1984年2月17日颁发给姜发根的结婚证,并提出其于2015年1月26日左右才知道该结婚证,但其提交的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可证实其知道与第三人姜发根系夫妻关系至少从2004年开始,其要求撤销该结婚证而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已超过五年的诉讼时效,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