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海军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姜海军,陈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聂凤霞,局长。被执行人:姜海军。被执行人:陈树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姜海军、陈树红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海军、陈树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姜海军、陈树红申请执行标的6156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费征字(2010)97、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被执行人姜海军、陈树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伯钧审判员 李国栋审判员 郑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