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瑞娜与谷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娜,谷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51号申请人:陈瑞娜,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谷世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濮阳县解放路北段西(建业城)的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08-08-01**号房产户口,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濮阳县解放路北段西(建业城)的房产证号为濮县房字第08-08-01**号房产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抵押、过户或者买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