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金美娇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屯行初字第00087号原告:金美娇,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娇与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金美娇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焦光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望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