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林柏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林柏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烈面镇淳风开发区街。法定代表人邓传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三,男,生于1974年1月8日。被告林柏全,男,生于1967年6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柏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