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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泽俊与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泽俊,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52-1号原告薛泽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柏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代松松,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薛泽俊诉被告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王占运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