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泽俊与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泽俊,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52-1号原告薛泽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柏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代松松,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薛泽俊诉被告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王占运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