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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娟与张利峰、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张利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513号原告:黄娟。被告:张利峰。被告:XX。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娟与被告张利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1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1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二被告未将借款归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峰、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的原告黄娟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1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利峰、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