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雷志海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海,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雷志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应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劳维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支持起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海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雷志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雷志海负担。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