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国君与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君,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95号原告:王国君。委托代理人:张春元、张荣发,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君与被告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由原告王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广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