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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与丛喜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大,丛喜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法定代表人刘占红,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树常,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喜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康湘云,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利斌,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丛喜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