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殷秋霞与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秋霞,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203号申请执行人殷秋霞。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银娣,总经理。殷秋霞与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靖劳人仲案字(2014)第4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1日前支付殷秋霞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工资16428元、经济补偿金12100元,以上共计28528元;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6.77元并发还外,目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6.77元并发还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案字(2014)第46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