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胡祥生与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祥生,陈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10号原告胡祥生。委托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华。原告胡祥生与被告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经查,被告陈宝华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